監護宣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4年度,18號
TPDV,114,監宣,18,202505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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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18號
聲 請 人 甲○
非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
吳煜德律師
周信愷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瑾為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案程序終結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,法院應裁
定本案程序終結,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○為監護宣告,惟乙○於監護宣
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4年2月12日死亡等情,有個人戶籍資
料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規定,本院自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冠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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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