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補字第189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黃孝仲
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並
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正附表所示事項,逾期則駁回更
生之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
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、第6條第2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,未據繳納聲請費,另有如附
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,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1,000元,及
補正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
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顏莉妹
附表:
一、應提出聲請人之112、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
、全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略)、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
產查詢清單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全民健康保險
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心中心當事人綜
合信用報告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
結果。
二、應提出得釋明現住所地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3樓之相關證
明文件(如房屋租賃契約書、水電瓦斯費繳費單等)。並說
明下列事項:
㈠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?請提出同住者之真實姓名。
㈡聲請人與同住者如何分擔共同生活費用?依此比例分擔之依
據為何?
㈢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3樓之所有權人為何?聲請人與前開房
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?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應一併提出。
㈣若該址非戶籍地,則戶籍地之所有權人為何?聲請人與前開
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?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應一併提出。戶
籍地與現居住地不同之原因?
三、收入部分,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:
㈠聲請人應說明自112年4月迄今之「每月」薪資(應以「不扣
除」勞健保、執行扣薪之薪資計算)、年終獎金、三節獎金
、其他獎金或津貼數額為何?並應提出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
資明細單,如係現金給與,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、薪資明
細、薪水條、薪水袋等,且應說明「現行工作」及平均每月
收入數額,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。
㈡若聲請人目前無固定工作,請提出記載估算每月平均收入之
切結書(應提出切結書「正本」,勿用影本代替),並說明
該收入數額如何計算得出。
㈢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(如租屋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緊
急生活補助等)或其他津貼(如傷病給付、纾困津貼等)?
金額為何?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(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
、受補助存摺影本、補助款申請書函、附完整清晰内頁明細
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)。如無,亦請註明。
㈣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(包括郵局)之「全部存摺影本」(請
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,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,尚須
補登存摺資料自112年4月起至陳報日止。如為網路銀行,應
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晝面)
,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、來源及性質。
★若存摺列印中因交易筆數過多而濃縮記載,務請至金融機構
辦理列印交易明細清單。
㈤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(如他人金錢資助、保單質借、財產變
現等)?如有,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㈥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(如現金、汽機車、金銀 飾
品等),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(如汽機車行照影
本)、照片、價值證明(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)。
四、支出部分,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:
㈠聲請人應說明現在支出狀況。並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
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(如膳食費、交通費、水電費
、勞健保費、雜費等),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中各
細項之證明文件(如繳款收據、發票、轉帳交易明細、儲值
證明等)。
㈡聲請人是否有入不敷出之情?
⒈入不敷出時如何支應?
⒉聲請前2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(包含配偶、其他親屬、友人
)金錢資助或扶養?如有,應陳報前開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
之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地址、每月資助或扶養金額、資
助原因、有無提供擔保,並提出證明文件(如資金交付 、
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) 。
⒊承上,如未受扶養或資助,應說明配偶或其他扶養義務人未
對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之原因?
五、聲請人應說明自112年4月迄今之財產 (含動產、不動產、存
款、保單、股票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内之各類財產等)
變動狀況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
有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等)、無償(贈與、第三
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。
六、保險契約:
㈠應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、被保險人、受
益人之保險契約?並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、保險費繳
費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。如無,亦請註明。上開保險自112
年4月迄今有無變更要保人、保單質借之情形?如有,應詳
述其原因情事,並據實向法院陳報。如無,亦請註明。
㈡目前有效之保險,有無尚在繳納保險金者?若有,應說明繳
費情況(即以何固定週期、每期繳納多少元)。又聲請人如
已入不敷出,則該筆保險費用來源為何?是否有受他人固定
資助?
㈢應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,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應一
併提出。
㈣應附具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
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」到院供參。
七、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,有
無其他債權人存在?是否有民間債權人,如有,積欠之債務
為何?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(含民間債權人)之借貸證明文
件(如借貸契約等)。如債權人有變更,並應重行製作債權
人清冊到院。
八、應以下列格式提出債權人清冊。
債權人姓名(或名稱)、地址及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債權數額(新臺幣) 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? 各債權之種類、原因 姓名(或名稱): 地址: 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務:□是,□否。 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:□是,□否。 現存實際債權數額: 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: □是,□否。 有前項權利者,其前項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: 擔保標的物之價值: 債務之種類: 債務之發生原因:
★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,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
提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