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程皚薴
代 理 人 楊凱雯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胡家綺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葉佐炫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
代 理 人 鄭穎聰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
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人程皚薴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
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
理清算事件,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確
定,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
消債聲免字第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3
3至41頁),堪認聲請人已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受免責之裁
定,並於同年4月21日確定。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
定確定,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,揆諸首揭法律規定,自
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品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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