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清算復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4年度,32號
TPDV,114,消債聲,32,202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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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蔡衣庭

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蔡衣庭准予復權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
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伊前因聲請消債條例清算事件,經本院
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3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,爰依消
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
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3號消債聲請免責事件案卷核閱屬
實,應堪信為真實。則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
事由,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,自屬於法有據,爰裁定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許純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菁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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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