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陳和三
代 理 人 鄭翔致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陳和三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,
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免責確定,爰依
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
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,堪信為實
。是以,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,並據此向本院聲
請復權,自屬有據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葉佳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