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清算復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4年度,30號
TPDV,114,消債聲,30,202505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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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陳和三

代 理 人 鄭翔致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陳和三准予復權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,
  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免責確定,爰依
 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
 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,堪信為實
  。是以,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,並據此向本院聲
  請復權,自屬有據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5  月   1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佳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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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