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李承諺(原名:李文標)
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呂哲嘉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丁駿華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○000○000號0樓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
代 理 人 王秋翔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
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
(下同)1,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
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
條例)第8條、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債務達508萬9,316元,有
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曾向本院對相對人聲請債務前置調解,
惟調解不成立,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。
三、經查,經本院通知全體相對人陳報債權金額,依各相對人陳
報內容及聲請人所列債權人清冊情形如附表所示,堪認聲請
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達2,024
萬9,299元,已逾1,200萬元,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
生聲請之要件不符,依其情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,依法應
逕予駁回。
四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、第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品蓉
附表:(以下金額部分幣別均為新臺幣)
編號 名稱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總額 備註 1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9萬4,262元 本院卷第53頁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萬2,429元 本院卷第65頁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萬6,075元 本院卷第85頁 4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2萬9,681元 本院卷第97頁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萬3,391元 本院卷第101頁 6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6萬9,895元 本院卷第109頁 7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2萬600元 本院卷第121頁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8萬8,644元 本院卷第153頁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51萬4,342元 本院卷第177頁 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萬694元 本院卷第187頁 11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4萬6,537元 本院卷第191頁 1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8萬7,388元 本院卷第207頁 1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萬5,361元 北司消債調卷第29頁 總計 2,024萬9,299元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