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章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14年度,61號
TPDV,114,法,61,202505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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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法字第61號
聲 請 人 孫國燕即立人國際學校財團法人原名:財團法人
臺北市私立立人國際國民中小學)之董事長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立人國際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,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定有明文。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,或變更財團組織者,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,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。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,例如財團名稱、事務所之變更、設置分事務所、設立宗旨之變更、擴大財團業務範圍、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、董事及監察人之車馬費等,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,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,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(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立人國際學校財團法人之董
事長,相對人捐助章程第2條於民國114年4月12日經董事會
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,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,請求准許裁
定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就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
、原捐助章程、變更後之捐助章程、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
表、相對人114年4月12日之第十八屆第9次董事會議紀錄及
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5月14日北市教中字第1143007413號
函等件為證。惟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內容
,僅係變更名稱,與財團法人「組織不完全」、「重要管理
方法不具備」或「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」等要件無
涉,揆諸首揭說明,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,即
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,尚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
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
定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林春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昱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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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