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章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14年度,50號
TPDV,114,法,50,2025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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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法字第50號
聲 請 人 丁廣欽即財團法人臺北市丁善理先生社會福利慈善
紀念基金會董事長

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丁善理先生社會福利慈善紀
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財團法人臺北市丁善理先生社會福利慈善紀念基金會捐助章程第
十條部分,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
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
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為必要之處分,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。該條所謂財團之組
織不完全,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
是;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,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、董事會
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。如不屬於
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,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
,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,尚無聲請法院裁
定之必要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財團法人臺北市丁善理先生社會福利慈善紀
基金會於民國114年4月9日經第7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,修
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,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,聲請
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就其主張事實,乃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、財團法
人臺北市丁善理先生社會福利慈善紀念基金會114年度第7屆
第4次董事會會議記錄、法人登記證書、捐助章程為憑。查
附件對照表所示第10條有關董事會任期之變更,涉及財團法
人重要管理方法,其修正內容與財團法人法並無抵觸,聲請
人聲請變更上開範圍之捐助章程條文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
。至附件對照表所示第26條修正內容,無涉於財團組織變更
或管理方法,依上說明,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
,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,無庸法院裁定許
可,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 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慧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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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