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97號
聲 請 人 翁靜如
代 理 人 陳昌羲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傑怡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英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(本院114年度勞訴
字第167號)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,法院應依其聲請
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勞
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復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
訟,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
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
1項同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受僱相對人擔任行政及外務工作期間,
於依雇主指示準備餐食之作業活動時絆倒,頭部、手部撞擊
地面,受有手臂骨折、眼睛視力受損職業傷害之事實,業經
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之勞動事件
訴訟(114年度勞訴字第167號),並提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
(陽明院區)、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影本為
證,核屬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、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
2條第1項規定之訴訟類型。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,尚須經
法院調查辯論後始悉勝負結果,非顯無理由或顯無勝訴之望
之情形,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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