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建字第34號
原 告 台灣聯信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卓錦亭
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
洪俊誠律師
邱俊諺律師
被 告 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才源
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律師
林宥辰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時原聲明:被告
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875萬36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(見本院
卷第11頁),嗣就本金部分擴張為984萬8642元(見本院卷第392
頁)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745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8
萬7724元,尚應補繳2萬902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楊淯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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