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建字第20號
抗 告 人 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代理人 蔡英傑
相 對 人 睿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即 被 告
法定代理人 紀銘杰
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
複代理人 張寧珈律師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抗告人對
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2日114年度建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。查
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限抗告人於本
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則駁回抗告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楊淯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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