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小上字第59號
上 訴 人 張俊明
被上訴人 張芳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3日
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47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
小字第4752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
費,經原審於114年2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經囑託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於114年3月4
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(本院卷第19頁),而
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
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(本院卷第25、29頁),依
前開規定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4條第1項前段、第95
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福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