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69號
原 告 蔡效良
訴訟代理人 黃大慶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若婷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
補正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(下同)9,768元(計算式如附表),
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部分,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黃郁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