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69號
原 告 蔡效良
訴訟代理人 黃大慶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若婷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
補正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(下同)370,180元(計算式如附
表一,暫以起訴狀所列之遺產及原告主張應繼分為計算依據
),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。
二、被繼承人葉秀蓮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財政部
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。
三、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最新一類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。
四、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,待補正後,方會進行後
續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部分,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黃郁暐
附表二:
一、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權利範圍:221/10000,
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:葉秀蓮。
二、同上段292-1地號土地,權利範圍:221/10000,原權利人即
被繼承人:葉秀蓮。
三、同上段225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6
樓建物,權利範圍:全部,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:葉秀蓮。
四、同上段2274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○0○0
0○00號房屋地下建物,權利範圍:395/10000,原權利人即
被繼承人:葉秀蓮。
五、同上段230地號土地,權利範圍:1/16,原權利人即被繼承
人:葉秀蓮。
六、同上段230-2地號土地,權利範圍:1/16,原權利人即被繼
承人:葉秀蓮。
七、同上段365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3樓
建物,權利範圍:1/2,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:葉秀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