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40號
原 告 甲○○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被 告 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及少年家事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家事調解事件,除別有規定外,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
管轄。」,「親子關係事件,專屬下列法院管轄:一、子女
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。二、父、母、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
法院。」,家事事件法第25條、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
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人
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
院,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,原告住所地在基隆市仁
愛區,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大寮區,有家事起訴狀在卷,而
當事人無管轄之合意,本院自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
法院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念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