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2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景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
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查本件聲
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劉景安發支付命令,惟因聲請狀未記
載年利率,經本院於106年8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
日內補正年利率,該裁定於同年8月4日送達聲請人,逾期迄
今仍未補正,是聲請人請求利息部分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
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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