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補字,114年度,122號
TPDV,114,家補,122,202505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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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122號
原 告 林美珠
劉詩文
訴訟代理人 王騰儀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燕萍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
補正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(下同)84,102元(計算式
如附表,暫以起訴狀所列之遺產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
免稅證明書所載價額為計算依據),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
院。  
二、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。
三、請陳報本件不動產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(須以「市價」為
據,並提出相關之證明到院),並自行計算及補繳不足之裁
判費用。  
四、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,待補正後,方會進行後
續程序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部分,不
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郁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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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