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聲字,114年度,29號
TPDV,114,家聲,29,202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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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聲字第29號
聲 請 人 王少宏
代 理 人 錢瑩龍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婚字第270號離婚等事件民國11
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
二、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
  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三、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 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 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
 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
  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
  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持有法庭
  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
  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
  存辦法第8條、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111年度婚字第270號離婚等事件(下稱
系爭事件)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程序筆錄之記載有
未明、未完整之處,因現於第二審審理中,為核對筆錄所載
及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,故依法聲請交付該期日法庭錄音
內容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
  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
  由,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聲請人所聲請交付之法
  庭錄音內容,就參與法庭活動而錄製之聲音,涉及隱私之蒐
  集利用,是聲請人就依法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使用應
  以所陳明理由之範圍目的為限,且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
 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,爰併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。爰裁定如
 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   日

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廖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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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