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執事聲字,114年度,324號
TPDV,114,執事聲,324,202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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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24號
異 議 人 李玉蘭


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
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由楊智能為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
受程序人,續行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
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
訟以前當然停止;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
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他造當事人,亦得
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
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5條、第
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4
年4月24日由林宗義變更為楊智能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
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17頁),兩造迄未具
聲明承受本件程序,爰依職權命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
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智能續行本件程序。
三、據上論結,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品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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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