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執事聲字,114年度,274號
TPDV,114,執事聲,274,202505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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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74號
異 議 人 高上惠

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高興旺間聲明異議事件,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,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,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異議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品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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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