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國簡字第1號
原 告 黃鎮華
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、臺北市中山地政事
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國家賠償等事件,並未具體敘明完整訴之
聲明、訴訟標的法律關係、繳納訴訟費用,並提出賠償義務機關
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,經本院參酌本件事證,核定訴
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,連同上開應補正事項,裁定命原告遵期
補正,補正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,原告雖曾來狀本院,但僅表明
前案原因事實,迄未補正,有裁定、送達證書、查詢結果可憑,
原告起訴並不合法,應予駁回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