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489號
TPDV,114,司聲,489,202505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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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489號
聲 請 人 柯慶龍
相 對 人 柯彥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柒拾貳元整,及自
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113年度訴字
第885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8%,餘
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。
二、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萬0,900元。是
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872元(計算式:1萬0,900元×8%=872元
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  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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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