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使權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381號
TPDV,114,司聲,381,202505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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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381號
聲 請 人 廖泰源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家偉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
保利益人行使權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
元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。此為必備之程
式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547號裁定准予供
擔保假扣押,又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假扣押聲請事項業經本
案判決確定,聲請人為取回擔保物,聲請本院通知受擔保
益人行使權利,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,經本院於民
國114年3月28日(發文日期)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,惟
聲請人迄未繳納,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
可稽。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,不應准許。爰裁定如
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 2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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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