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859號
聲 請 人 黃麒曉
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高玉珠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4年3月31
日起展延6個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
法院。前項三個月期間,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,認為必要時
,得延展之。民法第1156條第1 、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﹕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高玉珠(女、民國00
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繼承人
,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死亡,適逢新舊曆過年等
假期,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、遺債不甚了解,實難於三
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,故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
限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之主張,業據其提出除戶戶籍謄本、戶籍謄本影本
等件為證,堪信為真實。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核無不合,
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