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遺產管理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788號
TPDV,114,司繼,788,202505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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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繼字第788號
聲 請 人 劉卓華
非訟代理徐松龍律師
蔡沂彤律師
關 係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

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岑摩岩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、繼承人有無不明
  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,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;前
  項遺產事件,在本條例施行前,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,依其
  處理;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,由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
  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,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。臺灣
 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8條第1 項、第2 項、第3 項
  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,依退除
  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(下稱本辦法)之規定辦
  理;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,係指退除役
  官兵死亡,無繼承人、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
  理之遺產;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,除設籍行政院國軍退除
 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,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
  理人外;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
  產管理人。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2 條、
  第3 條、第4 條亦著有規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岑摩岩於民國113年4月13日死
亡,其生前立有遺囑1紙,並指定聲請人為遺囑執行人,然
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死亡,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,而
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爰依法請求選
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之主張,固據其提出遺囑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
本等件影本為證。查被繼承人岑摩岩之繼承人皆早於被繼承
人死亡,有本院向戶政機關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,然被
繼承人生前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
(下稱臺北市榮民服務處)列管之榮民,即具有退除役官兵
之身分,臺北市榮民服務處並以法定遺產管理人身分於113
年5月17日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,經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
等情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家催字第71號卷宗查
核無誤。是依前揭法條規定,應由其設籍國軍退除役官兵
輔導委員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,即國軍退除役官兵
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被繼承人岑摩岩之法定遺產
管理人。從而,聲請人再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,核無
必要,應予駁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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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