辭任遺囑執行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742號
TPDV,114,司繼,742,202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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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742號
聲 請 人 劉志鵬律師

上列聲請人辭任遺囑執行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之管轄,專屬繼承
始時被繼承住所地法院管轄。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
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
第1 項第 款、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李簡市住所地為臺北市士林區,
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,依上開規定,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管轄。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應依職權將本件
移送該管轄法院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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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