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509號
TPDV,114,司繼,509,20250509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509號
聲 請 人 張韶庭律師

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姜積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柒萬元,代
墊費用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陸拾捌元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姜積慶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
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
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,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。又法院就
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之裁定時,得調查遺產管理人
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,家事
事件法第182條亦有明定。準此以言,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
之報酬數額時,應依個案斟酌管理事務之難易繁簡程度、遺
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職務所付出必要之心力及勞
務,並參酌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而須進行之訴訟或非訟案
件及程序等情事,依比例原則為妥適合理之酌定,並非單以
被繼承人遺產價值作為計算基準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姜積慶
之遺產管理人,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、管
理、聲請公示催告、進行謙讓房屋訴訟、變賣遺產、清償債
務等等事宜,現遺產管理事務已近終結,爰依民法第1183條
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之主張,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姜積
慶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,及提出相關文件(遺產稅資
料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47號民事判決及確
定證明書、鑑定報告、買賣契約書等)與墊付費用單據、明
細等件影本為據。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
額,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,聲請本院酌定其遺
產管理報酬,自屬有據。本院審酌抗告人具律師資格,就遺
產管理事務具備相當之專業素養,其表明願意擔任本件被繼
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經本院選任為本件遺產管理人,自此類
案件本身具有公益性質之角度觀之,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基於
法律救助而指派律師扶助相類似,則擔任法律扶助律師其報
酬計算標準,自可為本件重要參考;而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
辦法暨標準表,原則上依處理事務不同案件報酬約15,000元
至30,000元,撰擬法律文件1份為2,000元至5,000元,是本
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,參酌聲請人自就任
遺產管理人後,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屬繁雜(調查遺產、
公示催告、進行遷讓房屋訴訟、變賣遺產、清償債務等),
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,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
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,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(下
同)70,000元。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業已墊付之費
用,聲請人提出數份單據影本為據。經本院核對聲請人提出
之單據資料後,聲請人代墊之費用共計81,368元(含本件聲
請費用1,500元)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,
本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
理,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,併予敘明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