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9981號
TPDV,114,司票,9981,202505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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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9981號
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莠椽企業有限公司王宥榛間聲請本票裁定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莠椽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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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莠椽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