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9524號
TPDV,114,司票,9524,20250522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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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9524號
相 對 人 陳珠蘭
林宇宏



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何美萱間因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
114年5月12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524號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
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,5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
抗告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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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