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8507號
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如申即飛瑪科技企業社、李沅泰間聲請本
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民國114年5月13日陳報狀僅提出相對人飛瑪科技企業
社(商業統一編號:00000000)「最新」商業登記資料,請
再提出該獨資商號「歷史」登記資料(需有李沅泰為負責人
之登記資料,由於簽發系爭本票(民國113年1月20日)時蓋
印負責人為李沅泰,故需提供該獨資商號「歷史」登記資料
查核,請重新陳報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