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329號聲 請 人 鄭承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承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查本件聲請費用應徵收新臺幣(下同)3000元,聲請人已繳交 3000元,故應更正聲請事項第二項之程序費用金額為3000元 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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