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7881號
TPDV,114,司票,7881,2025051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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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7881號
聲 請 人 黃信誠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榮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聲請事項欄位,其中200萬元之聲明是否為「200萬元及自11
0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6%計算利息」?如是
具狀更正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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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