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7881號聲 請 人 黃信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榮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聲請事項欄位,其中200萬元之聲明是否為「200萬元及自11 0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6%計算利息」?如是, 請具狀更正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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