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2373號聲 請 人 王光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晉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,請補繳聲請費。二、請陳明系爭本票5紙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(請以特定年、 月、日示之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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