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1955號
TPDV,114,司票,11955,2025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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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1955號
聲 請 人 王金木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義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
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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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