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1518號聲 請 人 高鄭美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立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具狀陳報系爭本票四紙是否皆請求利息?如需請求利息, 請具狀陳報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(應以特定年、月、日表示 ),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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