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1518號
TPDV,114,司票,11518,2025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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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1518號
聲 請 人 高鄭美枝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立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請具狀陳報系爭本票四紙是否皆請求利息?如需請求利息,
請具狀陳報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(應以特定年、月、日表示
),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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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