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1388號聲 請 人 謝毅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淳亦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(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4年3月4日向桃 園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,其所附之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, 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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