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1388號
TPDV,114,司票,11388,202505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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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1388號
聲 請 人 謝毅屏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淳亦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(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4年3月4日向桃
園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,其所附之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,
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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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