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0995號
TPDV,114,司票,10995,202505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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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0995號
聲 請 人 蔡鋐霖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UJIAT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提出相對人SUJIATI之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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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