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0988號聲 請 人 蔡鋐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ITI PURNAMASAR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TITI PURNAMASARI身分之釋明文件( 如工作證、居留證、護照等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