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0988號
TPDV,114,司票,10988,2025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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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0988號
聲 請 人 蔡鋐霖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ITI PURNAMASAR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TITI PURNAMASARI身分之釋明文件(
如工作證、居留證、護照等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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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