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0967號
TPDV,114,司票,10967,20250514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0967號
聲 請 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政助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昱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維驥羅織
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,500元,請補繳聲請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天昱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