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型專利異議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93年度,3393號
TPBA,93,訴,3393,200509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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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 93年度訴字第03393號
               
原   告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龍躍天律師
複 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
輔 佐 人 乙○○
被  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代 表 人 蔡練生(局長)
訴訟代理人 丁○○
參 加 人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丙○○(董事長)
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,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3
年8月12日經訴字第09306224390號訴願決定,提起行政訴訟。本
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事 實
一、事實概要:
㈠參加人之前身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(下同) 90年4月17日以「具有多種氣隙組合之電感性元件」,申請 專利範圍:「1.一種具有多種氣隙組合之電感性元件,係由 磁性鐵心及繞鐵心配置之金屬線圈所組成,其特徵在於該鐵 心設有二個以上之氣隙,且該氣隙之曲面呈階梯面、斜面或 連續凹凸面,令該電感元件之電氣性能隨著不同氣隙之組合 而變化。2.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有多種氣隙組合 之電感性元件,其中該鐵心係由複數個矽鋼片材質所組成。 」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(下稱系爭案),嗣與參加人光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合併,並以參加人為存續公司,經被 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,於92年6月26日審定准予專利, 於同年8月1日公告。
㈡原告於92年10月23日,引證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於81 年4月出版之謝沐田編著「高低頻變壓器設計」刊物(下稱 引證案),以系爭案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(下簡稱專利法 )第98條第2項規定,不符新型專利要件,對之提起異議。 案經被告審查,於93年3月24日以(93)智專3(2)04060字 第0932027896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(下稱原處分)為「異議 不成立」之處分。原告不服,提起訴願,遭駁回後,遂向本



院提起行政訴訟
二、兩造聲明:
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:
⒈訴願決定、原處分均撤銷。
⒉被告應就原告92年10月23日異議申請案作成異議成立之行 政處分。
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㈡被告及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:
⒈駁回原告之訴。
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三、兩造之爭點:
系爭案是否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,而為熟習該項 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?
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:
⒈系爭案所揭示之技術內容與引證案是屬於等效且為熟習該 項技藝人士易推導之技術內容,且系爭案所揭示中空殼體 及捲線機構之技術手段,與引證案在達到可供捲收電線或 連接線之技術主軸係屬等效取代,所欲達到的實質功能亦 為一相同的技術內容,茲詳述理由如下:
  ⑴本件訴訟爭點主要在於引證案所揭露之技術是否涵蓋兩 個氣隙,至於氣隙形狀應為階梯面、斜面或連續凹凸面 則連參加人都未明確表述各型體是否具有不同功效,所 以,氣隙形狀屬可變化項目自不在本案訴爭重點,相信 此點,應可與被告及參加人均有共識。
  ⑵引證案第13章係「交連扼流圈的設計」、13.2為「非線 性電感增進電源供給器的負載特性」,於此請特別注意 ,所謂負載特性在引證案第273頁,便提出非線性電感 比傳統的線性電感提供較好的負載特性,即是從無載到 滿載的範圍。此處所稱之無載亦為產業界所稱之輕載, 而熟習此項技藝者均相當了解,電源供給器(業界稱之 為電源供應器)之輕載必須符合諧波標準、滿載時必須 越大越好,此即為系爭案所稱輕載下滿足諧波標準、低 電壓輸出滿載下能降低溫升、提高電源效率之功效,被 告竟稱引證案無法達成系爭案功效,顯示被告對引證案 之非線性電感技術完全無知,至於減小體積功效部分, 原告認同引證案確實無法從書面解釋中看出任何可舉證 之處,但原告須提出說明的是,從系爭案之整份說明書 中,被告又從何處可看出系爭案具有減小體積功效,系 爭案在創作背景及創作內容詳細說明中均是針對兩種不 同氣隙組合產生前3項輕載至滿載功效說明,唯有最終



創作特點突然冒出第4項減小體積功效一詞,於此原告 不禁懷疑究竟被告認同系爭案之功效技術點何在? ⑶自異議理由書起,原告援引引證案皆告知被告兩種氣隙 組合之已存在事實,以圖式來說,引證案圖13.9表示不 同的空氣系的磁化特性,圖中表示3條感量曲線,分別 為1.小的空氣隙、2.大的空氣隙、3.變動的空氣隙;被 告指稱本件並不具有2種組合氣隙,令原告難以理解的 是,在引證案第275頁對圖13.9之明確說明,「第1曲線 ,在低電流時電感大,但高電流時,電感量快速滑落, 增加空氣間隙則減少電感量,如第2曲線,但在大電流 時可以保持一定的感量,而降壓式穩壓器需要在低電流 時有大的感量來防止間歇的IL發生,及他需要小的空氣 間隙來完成,當大電流時則此電感需要大的空氣間隙來 防此他飽和。」此段敘述請比對系爭案說明書第4頁之 創作背景,系爭案我欲解決之問題在於「傳統氣隙係單 一大小,若氣隙較小,將使得電感在低輸入電壓滿載( 電流較大時)輸出時,造成電感接近飽和,電感值變小 ,且溫度提升;若氣隙較大時,將使得電感在輕載(電 流較小時)輸入時,無足夠大的電感量來防止諧波失真 」,試問被告,引證案在圖13.9中說明與系爭案相對小 氣隙及大氣隙產生之缺失敘述有何差異?若無差異則表 示引證案在欲解決問題上與系爭案是完全相同。 ⑷為改善第1曲線小氣隙及第2曲線大氣隙之缺失,引證案 提出第3曲線組合氣隙技術,第275頁最後2行亦說明「 如第3曲線,此電感就能完成上述二項之要求,因電感 不在是用固定的空氣間隙,而是根據負載來調整。」、 第276頁說明該組合氣隙電感在低電流的電感比滿載時 的電感多20倍(功效敘述等同系爭案說明書第6頁第3段 所稱小氣隙部分132能保證在輕載輸入下有較大的電感 量來滿足諧波失真)、縱然在很小的負載情況下,電流 也不會完全到達零軸(功效敘述等同系爭案說明書第6 頁第3段所稱大氣隙部分133則保證在低輸入電壓滿載輸 出時有足夠大的電感量,不呈飽和狀態),試問,引證 案在第275頁完全說明等同系爭案之創作背景,第3曲線 揭露一新組合電感所產生功效如第276頁所述又與與系 爭案創作說明相同,被告竟未細加審究,只以引證案並 無具體證據可知引證案圖13.9(不同的空氣隙的磁化特 性)之曲線3變動的空氣隙結構樣態,實難令原告信服 。
⒉綜上所述,可知該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所主張之技術特徵



,實已違反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,自非專利法所稱 之新型專利。
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:
  ⒈按稱新型者,謂對物品之形狀、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 為專利法第97條所明定。
⒉系爭案「具有多種氣隙組合之電感性元件」新型專利案, 係由磁性鐵心及繞鐵心配置之金屬線圈所組成,其特徵在 於該鐵心設有「2個以上」之氣隙,且該氣隙之「曲面呈 階梯面、斜面或連續凹凸面」,令該電感元件之電氣性能 隨者不同氣隙之組合而變化。查並無具體證據可知引證案 圖13.9(不同的空氣隙的磁化特性)之曲線3變動的空氣 隙結構樣態,自無法證明引證案空氣隙結構特徵即等同於 系爭案氣隙結構特徵(第5圖A、B),復無具體證據證明 引證案所示已達系爭案所具有之功效,自無法證明系爭案 不具進步性。
㈢參加人主張之理由:
⒈系爭案無違專利法新型要件,亦無第98條第2項規定所稱 不具進步性之情事:
⑴依專利法第97條明定,「稱新型者,謂對物品之形狀、 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。」如系爭案訴求之申請專利 範圍符合上述規定之意旨者,自應給予專利。原告起訴 所提證據與其在異議及訴願時相同,均係本件所稱引證 案「高低頻變壓器設計」一書。惟:
①參加人係依專利法有關新型要件,於申請專利之專利 說明書內於系爭案之創作說明後,在申請專利範圍中 宣告其所要訴求保護的範圍,將系爭案依據專利法所 規定的「物品之形狀、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」, 訴求並表達成「氣隙形狀為階梯面、斜面或連續凹凸 面」。上開權利範圍係系爭案說明書內完整敘述後, 參加人所明確訴求權利保護的範圍,因此參加人不同 意原告所說之「氣隙形狀屬可變化項目自不在本案訴 爭重點。」原告所稱參加人對此有所共識云云,應不 足信。
②次查,本件訴訟爭點,原告另以引證案所編著的原理 部分,訴稱「所謂負載特性在引證案第273頁,便提 出非線性電感比傳統的線性電感提供較好的負載特性 ,即是從無載到滿載的範圍。」又謂「以圖式來說, 引證案圖13.9表示不同的空氣系的磁化特性的3條感 量曲線。」此外,原告並援引第276頁說明理論功效 而謂:「第3曲線揭露一新組合電感所產生功效如第



276頁所述˙˙˙」而為其起訴依據。然而,參加人 須予指明者,依專利法第97條明定,「稱新型者,謂 對物品之形狀、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。」原告所 引的引證案第273頁、圖示、276頁均是理論上的說明 ,並沒有任何具體的物品之構造的圖示可足夠證明已 揭露參加人於系爭案的申請專利範圍所明確訴求的標 的,亦即「氣隙形狀應為階梯面、斜面或連續凹凸面 」。系爭案在專利說明書中具體根據要解決的目的, 不僅提出解決手段,且描述具體可行的方式及其功效 之後,依專利法訴求在「物品之形狀及其構造」。原 告自不能以引證案第273頁,配合說明原理的曲線圖 (非結構圖)、276頁而說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。 ⑵原告在準備程序中雖另提及「13.9圖有3條線,第3條是 變動的空氣隙,再參同書第275頁所載,如第3曲線此電 感就能完成上述兩項曲折,即小氣隙功用以及大氣隙功 用」。「非線性電感的等效,如圖13.12所示˙˙˙製 成非線性電感,其構造如圖13.13,而圖13.13與系爭案 一模一樣,都有大小氣隙,系爭案並無進步性可言。」 惟查,原告所稱13.9圖是曲線圖,圖13.12僅以元件符 號加文字說明一小氣隙及一的氣隙,圖13.13僅揭示在 中間部分有一較大之空氣隙。其所指稱文件各頁敘述及 各圖示之整體組合,只能謂已揭示不同空氣隙之不同鐵 心構造,與系爭案在同一鐵心上之氣隙結構特徵並不相 同,功效自有差異。系爭案中已明確說明具有輕載下滿 足諧波標準、低電壓輸出滿載下能降低溫升、提升電源 效率並減小體積等引證案所無法達成之功效,故引證案 不足以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。
⒉引證案不足證明系爭案有違反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之 情事:
按提出異議者,應負舉證責任,如其所提證據不能證明系 爭案不具專利要件,自應駁回其異議,歷來被告與行政法 院,於各案例中均已明示此項要旨。而依被告所印製「專 利審查基準」所載,判斷新型有無進步性時,應確實依據 新型所屬技術領域,以及申請專利當時之技術水準,作為 引證案,如引證案之選擇與結合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 輕易完成者,即具有進步性;且在文獻組合上,文獻之技 術內容屬於非類似、非接近或無關的技術領域者,則其組 合通常視為非輕易完成(第2-2-18頁)。查: ⑴引證案係屬於一原理理論上的說明,遍查整份引證案均 未見有任何「結構圖」具有系爭案在申請專利範圍所訴



「氣隙形狀應為階梯面、斜面或連續凹凸面」,自不得 該文獻,作為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之依據。
⑵況查,系爭案申請日係90年4月17日,而上開引證案之 出版日期為初版5刷91年2月,明顯晚於系爭案申請日, 已不得為適格之證據。雖該引證文獻之版權頁內,另載 明其初版1刷之出版日為81年4月,惟該份文獻之實際出 版日期既為91年2月,其初版5刷與初版1刷有關引用為 本案證據之相關頁與圖式,均與其初版1刷相同之事實 ,即應由原告負責證明,否則即不得逕以其為合法證據 加以審酌。
  理 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引證案圖13.9中第3曲線(曲線3)所示者係 將小空隙與大空隙結合成2種空隙之最佳曲線,此種曲線可 達到系爭案之功效,系爭案自無任何進步性可言,原處分所 為異議不成立之審定顯有違誤,為此訴請如聲明所示云云。二、被告則以:並無具體證據可知引證案圖13.9(不同的空氣隙 的磁化特性)之曲線3變動的空氣隙結構樣態,自無法證明 引證案空氣隙結構特徵即等同於系爭案氣隙結構特徵(第5 圖A、B),復無具體證據證明引證案所示已達系爭案所具有 之功效,自無法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等語置辯。三、本件兩造及參加人對於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均不爭,此有 系爭案專利再審查核准審定書、新型專利說明書及其圖式、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附於本院卷暨異議申請書、高低頻變壓器 設計附於原處分卷可稽,堪認為真實。
四、按系爭案審定核准時專利法第97條規定:「稱新型者,謂對 物品之形狀、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。」第98條規定:「 (第1項)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,無下列情事之一者, 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:一、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 開使用者。但因研究、實驗而發表或使用,於發表或使用之 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新型專利者,不在此限。二、申請前已陳 列於展覽會者。但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,於展覽 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,不在此限。(第2項)新型係 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,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 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,雖無前項所列情事,仍不得依本 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。」又按第102條第1項規定:「公告中 之新型,任何人認有違反……第97條至第99條規定……者, 得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,備具異議書,附具證明文件,向 專利專責機關提起異議。」依以上規定可知,系爭案有無違 反專利法情事而應不予專利,依法應由異議申請人附具證據 證明之,倘其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之規定,



被告自應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。是本件之爭執,在於系爭案 是否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,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 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?
五、經查:
㈠按專利制度乃對開發新技術之新型者,以公開其新型,使公 眾得藉由此項公開而知其新型,作為交換條件,而賦予專有 排他性之專利權,以代償公開其新型之制度。因此得給予專 利之新型,須為申請專利前尚未公開使公眾知悉之新型,如 申請專利前已公開使公眾知悉之新型,則無賦予專利權以增 加社會成本之必要。
㈡又按被告83年11月25日公告之專利審查基準第2-2-17頁規定 :「〔熟習該項技術者〕,係指虛擬成、於申請專利當時具 有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之技術常識;能運用研究、開發等一 般技術性手段 (指依據既有之技術或知識之基礎,經由邏輯 分析、推理或試驗而得之技術手段),以發揮一般創作能力 ,例如選擇材料或變更設計等,並將當時該新型所屬技術領 域之技術水準,化為其本身之知識者而言。」「〔輕易完成 且未能增進功效〕,係指並沒有運用優於熟習該項技術者所 能預期之一般性技術發展,卻輕易由先行技術可推論出並完 成者。亦即,申請專利之新型具有能產生某一新功效、或增 進新型之某種功效時,即認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非能輕易完 成。」核以上規定與專利法之立法目的「鼓勵、保護、利用 發明與創作,以促進產業發展」(專利法第1條參照)相符 ,被告於審查系爭案是否具有進步性時資為依據與基準,依 法自值尊重,次予敘明。
㈢查原處分以引證案第279頁圖13.13之EE鐵心的非線性電感結 構圖,僅揭示鐵心在中間部分有一較大之空氣隙,其整體組 合成具有不同空氣隙之鐵心構造,且原告亦已自承引證案並 未如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為「該鐵心設有二個 以上之氣隙,且該氣隙之曲面呈階梯面、斜面或連續凹凸面 」等氣隙結構特徵,故整體結構不同,功效自有差異,乃異 議人所指引證案圖13.9其曲線3所揭示磁化度與感量特性曲 線亦無具體證據得知該曲線3氣隙結構係優於系爭案氣隙結 構;查系爭案具輕載下滿足諧波標準、低電壓輸出滿載下能 降低溫升、提高電源效率、減小體積等功效,亦難稱其不具 進步性。綜上所述,系爭案之氣隙結構既與引證案不同,又 能產生引證案所無法達成之功效,應具有進步性,是原處分 關於進步性之認定,核係依前揭之說明而為審查,於法並無 不合。
㈣至原告主張並無可採,茲說明如下:




⒈依系爭案之創作背景記載:習知為了使電感通過大電流時 不飽和,除了加大電感之矽鋼片體積外,通常給電感加上 一定氣隙來增加磁阻抗,以防止磁飽和現象,如第1圖A及 第1圖B所示,係為E1磁芯之電感1a,其I型矽鋼片11a及E 型矽鋼片12a之間設有一層厚度均勻的氣隙13a。惟因氣隙 13a係單一大小,若氣隙13a較小,將使得電感1a在低輸入 電壓滿載(電流較大時)輸出時,造成電感1a接近飽和, 電感值變小,且溫度提升;若氣隙13a較大時,將使得電 感1a在輕載(電流較小時)輸入時,無足夠大的電感量來 防止諧波失真,故很難同時在輕載和滿載條件下滿足我們 所需要的諧波標準,亦無法在低輸出電壓滿載輸出下降低 溫升,來提高電源效率。又其創作目的記載以:為了改善 習知之上述各項缺點,其主要目的在於採用多種氣隙之組 合,而非單一之氣隙,使得電感的電氣性能隨著不同的氣 隙組合而變化。復依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及第2圖 A及第2圖B所示,系爭案係由磁性鐵心1及繞鐵心1配置之 金屬線圈2所組成,而該鐵心1係由複數個矽鋼片材質所組 成,係可形成如該圖之I型矽鋼片11及E型矽鋼片12,且該 I型矽鋼片11之上、下側分別墊以紙片3,以產生不同厚度 之氣隙13,使得該氣隙13之曲面131呈階梯面,並將之分 為小氣隙部分132及大氣隙部分133,以形成不同氣隙13之 組合;再依系爭案第3圖A及第3圖B所示,該氣隙13之獲得 除墊以紙片3外,在該金屬線圈2未置入時,亦可先對該E 型矽鋼片12之中凸部121衝壓切割,以產生小氣隙部分13 2及大氣隙部分133,以形成不同氣隙13,此均有系爭案新 型專利說明書附於原處分卷可按。是系爭案之技術特徵係 由磁性鐵心1及繞鐵心1配置設有2個以上之氣隙13,且該 氣隙13之曲面呈階梯面、斜面或連續凹凸面(參系爭案第 5圖A及第3圖B)。
⒉查引證案第13章係「交連扼流圈的設計」,即是討論將交 換式電源供應器多組輸出儲能電感設計為單個磁性鐵芯加 上多組繞組之設計。該書13.2論及「非線性電感增進電源 供給器的負載特性」,指出「在交換式電源供應器上,非 線性電感比傳統的線性電感提供較好的負載特性,即是從 無載到滿載的範圍。非線性電感強烈依賴在直流磁化上, 而在傳統的電感依然保持線性上升到它們的飽和點,在電 源供應器應用上,非線性電感給予小的鐵心和從無載到滿 載有一致的特性,而在非線性電感提出前,這特性的達成 只能靠混合複雜線性或大的電感來完成。」(見該書第 273頁)又指出「在圖13.9中,用不同的空氣氣隙的電感



,其磁化度和感量的依存關係,第1曲線,在低電流時電 感大,但高電流時,電感量快速滑落,增加空氣間隙則減 小電感量,如第2曲線,但它在大電流時可以保持一定的 感量,而降壓式穩壓器須要在低電流時有大的感量來防止 間歇的I L發生,即它須要小的空氣間隙來完成,當大電 流時則此電感須要大的空氣間隙來防止它飽和。如第3曲 線,此電感就能完成上述二項之要求,因電感不再是用固 定的空氣間隙,而是根據負載來調整,當然它不是靠機構 上的移動,而是靠飽和部分的鐵心來得到。」(見該書第 275頁至第276頁)復指出:「圖13.10可以看出鐵心的形 狀在非線性電感中的構造,它的區別在於利用適當的空氣 間隙在鐵心的中間足中,在鐵心中足的1/2面積提供非線 性特性,因然減少A的面積,就會增加磁通密度在此區中 ,而就在一半鐵心的中足提供了此特性;簡而言之,因為 減小了截面積就會增加磁通密度在此面積中,在剩下來鐵 心之中就會逐步的飽和,飽和後的鐵心,它的效應就像空 氣隙一樣。」(見該書第276頁)末指出:「非線性電感 的等效電路,如圖13.12所示。即空隙小的部分,在較大 的工作直流下飽和,但在低負載時,由於μ值大,所以電 感量亦大。所以EE鐵心也可和前述RM鐵心一樣,製成非線 性電感,其構造如圖13.13。」(見該書第277頁)然遍觀 以上之敘述及相關圖說,均未見揭示有系爭案之氣隙結構 特徵,而該圖13.13之EE鐵心的非線性電感結構圖,亦僅 揭示鐵心在中間部分有一較大之空氣隙,其整體組合成具 有不同空氣隙之鐵心構造,仍亦未揭露系爭案「該鐵心設 有2個以上之氣隙,且該氣隙之曲面呈階梯面、斜面或連 續凹凸面」等氣隙結構特徵。
⒊由系爭案在同一鐵心上設有2個以上之氣隙,而該不同之 氣隙之設計,具有輕載下滿足諧波標準、低電壓輸出滿載 下能降低溫升及提升電源效率之功效,已如前述,又系爭 案之具有多種氣隙之組合於同一鐵心之上,故其所宣稱之 減小體積之功效,亦屬有據,故被告認系爭案非為熟習該 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能增進功效,具進步性,洵屬有 據。
六、綜上所述,原告之主張,尚非可採,原處分認系爭案無審定 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不予專利之事由,就原告之異議 申請為不成立之審定,認事用法,並無違誤,訴願決定遞予 維持,亦無不合,原告訴請如聲明所示,為無理由,應予駁 回。
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



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 9  月  29  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
法 官 胡 方 新
法 官 王 碧 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 9  月  29   日          書記官 葉 瑩 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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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