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0427號聲 請 人 王翹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富仁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鄭富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,因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 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役政系統顯示查無資料,故有陳報 之必要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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