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0241號
TPDV,114,司票,10241,202505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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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0241號
聲 請 人 李委璋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家銘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「利率未經載明者,定為年利六釐。」票據法第28條第2
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規定,於本票準用
之。查此件本票未載明利息之計算方式,依上開規定,應自
提示日起按年息6%計算。應具狀更正年息利率。
二、聲請事項是否為「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1日簽發之本票1紙
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35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2月1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
行」?如是,請具狀更正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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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