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0185號
聲 請 人 丁宇帥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惠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按「利率未經載明者,定為年利六釐。」票據法第28條第2
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規定,於本票準用
之。查系爭本票未載明利息之計算方式,依上開規定,應自
提示日起按年息6%計算。聲請人應更正利息利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