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0184號聲 請 人 丁宇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鉑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應繳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,實繳2,000元,請補繳 1,000元(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相關條文修正,自自民國000 年0月0日生效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