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0011號
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秀朱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、劉長泰間聲請本票裁
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,及
其法定代理人姓名。
二、提出提示日114年1月21日公告之利率證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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