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全聲字第39號
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代 理 人 樂台鵬
相 對 人 陳智勇(即陳深根、陳茶之繼承人)
陳美月(即陳深根、陳茶之繼承人)
陳家慶(即陳深根、陳茶之繼承人)
陳進旺(即陳深根、陳茶之繼承人)
陳美肅(即陳深根、陳茶之繼承人)
陳智清(即陳深根、陳茶之繼承人)
陳凱翔(即陳深根、陳茶之繼承人)
林書豪(即陳深根、陳茶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院於中華民國89年3月14日所為之89年度裁全字第1266號假扣
押裁定撤銷之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89年度
裁全字第126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,有該案卷宗可稽。茲聲請
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,依上開規定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81條第1款,
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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