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全聲字第21號
聲 請 人 許惠淩
蕭宇倫
相 對 人 蕭慕洋
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七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司裁全字
第二○九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、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
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,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,民事
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,係指
本案判決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;所謂債
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,係指債權人就假扣押之本案提起
訴訟,經法院判決債權人敗訴確定之情形;所謂其他命假扣
押之情事變更,係指當事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
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,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
而言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代墊借款事件,
相對人即債權人曾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,前經鈞院以111年
度司裁全字第2092號裁定准許在案。茲因相對人受本案敗訴
判決確定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,聲請撤銷假
扣押裁定,並提出民事判決影本為證。
三、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審核,本件相對人聲請假扣押(本院11
1年度司裁全字第2092號)所主張欲保全之請求,係相對人
向聲請人許惠淩、蕭宇倫(即蕭佑名之繼承人)請求返還其
為被繼承人蕭佑名代墊之借款,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1
5號判決確定,相對人全部敗訴,有卷附民事判決書、確定
證明書在卷可稽。按諸上開說明,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所主張
之請求既經本案訴訟判決全部敗訴確定,則聲請人聲請撤銷
假扣押裁定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、第95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