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4年度,794號
TPDV,114,司催,794,202505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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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794號
聲 請 人 陳少澤(即陳師宇之繼承人)

法定代理人 陳芸卉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請陳報被繼承人姓名究為陳師宇?抑為陳敬中
二、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
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
三、請提出全體繼承人(含聲請人)及陳少澤法定代理人陳芸卉
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事欄均勿省略),暨陳芸卉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為本件聲請
之簽名或蓋章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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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