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86號聲 請 人 黃宗偉(即黃天申之繼承人) 黃竹君(即黃天申之繼承人)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陳報送達代收人瑞鴻地政士事務所是否僅為黃竹君之送達 代收人?抑為黃宗偉及黃竹君兩位聲請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?二、請提出熊華英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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