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4年度,786號
TPDV,114,司催,786,202505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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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786號
聲 請 人 黃宗偉(即黃天申之繼承人)

黃竹君(即黃天申之繼承人)



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請陳報送達代收人瑞鴻地政士事務所是否僅為黃竹君之送達
代收人?抑為黃宗偉黃竹君兩位聲請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

二、請提出熊華英除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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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