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755號
聲 請 人 張李春子(即張輝光之繼承人)
張家慧(即張輝光之繼承人)
張靜宜(即張輝光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分配股數總和與股票掛失通
知函不符,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有三位,可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代為收件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